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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3发布日期:2025-03-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20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为安全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其他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加大,统筹清明节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事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统筹意识,既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继续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根据本省域划分并动态调整的低、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当地殡葬服务场所实际情况,加强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要着眼于增强统筹效果,加强形势预判和风险评估,研究是否开放现场祭扫服务、开放的区域范围及所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理解并给予配合支持。要督促各殡葬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类公墓等安葬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自身设施场地、防控条件等情况,制定详尽具体的方案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既充分考虑群众祭扫需求,又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能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加强分区分级分类指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要求,指导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高风险地区可暂缓开放殡葬服务机构祭扫服务,暂停组织集中祭扫、集体共祭、骨灰撒海等集体性活动,对办理安葬业务的逝者亲属适当采取时段、人数限制措施。中、低风险地区,对骨灰安葬(安放)高度集中的场所、相对封闭的室内祭扫场所以及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服务项目,可先不开放或延后开放;对具备开放条件的,可提供现场祭扫服务,并做好控流量、防聚集、强防护、保安全等工作,科学合理设置各殡葬服务机构及祭扫场所承载量,采取网上预约、短信提醒等手段,做好祭扫人员流量关口前置管控,加强祭扫流量监测预警;对易造成人员聚集的殡葬服务场所入口及周边强化引导管理;增配人员加强祭扫服务引导和机构场所巡查;严格落实防护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从源头消除火灾、踩踏等各类安全风险,严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三、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殡葬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切实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并根据疫情情况,视情扩大殡葬服务供给。高风险地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可暂停开展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中、低风险地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稳妥有序提供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流程,做实做细每个环节,加强服务人员配备和防护物资保障,确保安全服务、优质服务。要规范丧葬、祭扫用品销售及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定价涨价;对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要加强成本审核,指导在合理范围内定价;对借机哄抬物价及殡葬中介机构人员违规承接殡葬服务、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及时了解掌握疫情对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的影响,对出现亏损、运营困难的,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帮扶意见建议,帮助其渡过难关。
        

四、倡导绿色文明安全祭扫方式


        各地要充分利用殡葬服务在线平台,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积极开发推广网上祭扫、预约祭扫、远程告别等在线服务项目,开通殡葬服务机构移动客服端、微信公众号等服务渠道,提供更加便民可及的殡葬服务。鼓励通过网络祭扫、网上时空信箱、小规模家庭追思等方式,降低实地祭扫人数及祭扫活动聚集感染风险。暂停祭扫服务或限制性提供相关殡葬服务的地区和机构,要向当地群众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确因特殊原因提出实地祭扫需要的,可提供远程视频祭扫等服务,满足合理需求。开放现场祭扫服务的地区和机构,要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祭扫,抵制迷信行为和低俗祭祀用品。对预约申请参加骨灰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及后续安排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较为分散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及历史埋葬点,要压实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清明节期间祭扫活动安全管理,避免祭扫群众扎堆聚集,严防因使用明火引发火灾事故。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内外交通疏导、现场管控、秩序维护、疫情防控以及规范祭扫用品销售、服务收费等行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成立清明节祭扫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导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和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每个殡葬服务机构在开放清明祭扫服务前扎实做好方案预案、防护物资供应,落实防控和相关应急措施,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特别是要积极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做好野外祭扫用火管理,严防发生山林等火灾事故。要联合宣传、文明办、农业农村等部门大力宣传当地疫情防控和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选择非实地祭扫、分时错峰祭扫等多种方式,倡导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殡葬新风。要加强舆情研判及应对处置,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对依靠部门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筹推动解决。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当地民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工作指引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加强防控培训、应急演练、机构安全等工作,做到科学规范防控无死角,切实守护好服务对象和自身安全。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继续在清明节期间设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并在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4月4日至6日)安排专人值班,统筹协调地方清明节祭扫工作。根据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在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执行全国清明节祭扫情况日报制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报送经省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的清明节工作方案(通知);4月4日至6日每日15时前统一上报《2020年清明节祭扫情况日报表》(见附件),4月13日前上报本省份清明节祭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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